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吉(原名 陳水鴻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96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2年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黃國永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