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齊顯(原名范植淳、范竣傑)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文范齊顯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 范齊顯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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