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范錦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連財 律師(即 蘇秉澤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本票原本2紙。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范錦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連財 律師(即 蘇秉澤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本票原本2紙。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