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范錦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連財 律師(即 蘇秉澤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本票原本2紙。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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