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曾冠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怡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48,3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曾冠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怡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48,3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