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金小字第15號
原告 葉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GUBIPEDROCABUNGCAL(中文名: 平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又依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扣押、假執行」,如確有聲請假扣押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為誤寫誤繕者,應提出書狀更正或撤回假扣押聲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