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9號聲請人 陳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雖據繳納郵政匯票乙張,然因受款人錯誤難認為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