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小字第293號原告 丁鎮苔 被告 閻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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