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28號聲請人 謝金來 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相對人 謝嘉芯 法定代理人 謝發貴
曾鳳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41號民事裁定,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出具之新臺幣(下同)182,600元之保證書為擔保。茲因聲請人本案業已勝訴,應供擔保原因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41號假扣押事件主張所欲保全之債權,其本案訴訟已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確定,取得全部勝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無訛,依上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