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茂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茂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茂盛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4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葉茂盛前於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6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2月9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4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145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114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4月16日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1451號函1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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