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東敬選任辯護人林輝明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1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案後有逃亡之事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本案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2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4年5月6日、同年7月6日、同年9月6日、11月6日各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之罪雖經本院審理判認係犯強制罪及強制性交罪,已無重罪羈押之事由,惟仍認被告犯案後有逃亡之事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且被告前曾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出獄後,又再犯本案強制性交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