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陳述其於民國(下同)95年及98年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請分別提出說明如下:
(一)前與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毀諾時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三)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五)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三、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所有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瓦斯費、電話費、伙食費、醫療費用等收據影本)。
四、聲請人父親 李淵源 之戶籍謄本、102年及103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並釋明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並檢據撫養支出之證明。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計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7000元並檢附租約,惟現已逾該租約所示之租賃期限,請提出最新相關資料或釋明之。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