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顯禎
盧威全 盧有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金蘭 、 盧金鶯 、 盧盈安 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76,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