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4月6日死亡等情,業據其女兒黃玉潔於警詢中供述綦詳,復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