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捌佰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7+203+15+223)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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