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2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應更正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復於五年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0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後經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應更正為「復於五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六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0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後經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