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5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4755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1,511元(即臺北市○○區○○路○○○號4樓之房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58元,扣除前已繳納上訴裁判費4,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5,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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