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25號原告甲0000000輔佐人乙○○
丙○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壹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壹拾伍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2,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計溢收15,015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