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15號聲請人竣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竣偉車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竣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