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鄭秀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62,154元(其中計│103.08.25~清償日止│7.16│----------------------│││息本金60,707元)││││││││││├─┼────────┼─────────┼───┼───────────┤│2│160,486元(其中│103.07.22~清償日止│17.12│----------------------│││計息本金146,814││││││元)││││├─┼────────┼─────────┼───┼───────────┤│3│251,024元(其中│103.08.25~清償日止│15.99│暨自民國103年08月25日│││計息本金231,935│││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元)│││新台幣400元之延遲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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