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05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女31具保人林煌舜住彰化縣具保人 莊黃美珠 住彰化縣具保人 張峻源 住彰化縣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第91號、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煌舜、莊黃美珠、張峻源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三萬元、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本院裁定時受刑人逃匿之情形既已不復存在,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