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171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遺產分割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財產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玖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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