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193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支票號碼應為VO0000000,然聲請人登報則誤登為VO0000000,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瑞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惠鈴┌───────────────────────────────────────────────────────┐│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紀永城 │台中商業銀行外埔分│94年7月10日│21,790元│V0000000│││││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