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45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郭佳吟 被告 謝昌輝
陳居仁 謝玫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就利息部分為時效抗辯,應認其對支付命令異議之效力及於被告 藍秀鑾朱育瑩 (原名 朱念屏 ),是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邱蓮華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婉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