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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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461號聲請人 彭郁鈞 相對人 陳儒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TH0000000載明發票日為民國109年5月5日、到期日為108年4月1日,其票載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且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則就系爭本票金額,應以提示付款日即
109年5月5日為其利息起算日。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646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109年5月5日│1,450,000元│109年5月30日│109年5月30日│TH八四0八八八│││1│││││九││├─┼───────────┼─────────┼───────────┼───────────┼────────┼──┤│00│109年5月5日│623,000元│未載│109年5月5日│TH八四0八八九│││2│││││四││├─┼───────────┼─────────┼───────────┼───────────┼────────┼──┤│00│107年11月4日│7,110,000元│108年5月3日│108年5月3日│TH六六八二六八│││3│││││一││├─┼───────────┼─────────┼───────────┼───────────┼────────┼──┤│00│107年1月5日│2,900,000元│109年1月4日│109年1月4日│TH六一三六一五│││4│││││七││├─┼───────────┼─────────┼───────────┼───────────┼────────┼──┤│00│106年10月20日│2,900,000元│108年10月19日│108年10月19日│TH六一三六00│││5│││││三││├─┼───────────┼─────────┼───────────┼───────────┼────────┼──┤│00│107年3月20日│5,800,000元│109年3月19日│109年3月19日│TH五九二九七二│││6│││││五││├─┼───────────┼─────────┼───────────┼───────────┼────────┼──┤│00│107年6月5日│2,900,000元│109年6月4日│109年6月4日│TH六一一四九三│││7│││││二││├─┼───────────┼─────────┼───────────┼───────────┼────────┼──┤│00│107年4月19日│5,800,000元│109年4月18日│109年4月18日│TH六一一四六一│││8│││││0││└─┴───────────┴─────────┴───────────┴───────────┴────────┴──┘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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