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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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裕寶林彤婕林桂香 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 法扶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送達代收人 陳世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送達代收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送達代收人 蘇容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王清華 代理人 詹暄信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送達代收人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裕寶即林彤婕即林桂香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110年4月14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忠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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