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82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張榮火 債務人 張英森 債務人 張榮癸 債務人 張英雄 債務人 張英漢 債務人 張榮輝 債務人 張秀葉 債務人 蔡錦華 債務人 蔡錦玲 債務人 蔡恆育 債務人 蔡鈺洳 債務人 蔡綉美 債務人 蔡綉珊 債務人 蔡恒源 債務人 張詠斌 即 張榮富 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緻南 即張榮富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巧綾 即張榮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詠斌、張緻南、張巧綾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榮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榮火、張英森、張榮癸、張英雄、張英漢、張榮輝、張秀葉、蔡錦華、蔡錦玲、蔡恆育、蔡鈺洳、蔡綉美、蔡綉珊、蔡恒源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件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債務人張詠斌、張緻南、張巧綾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榮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榮火、張英森、張榮癸、張英雄、張英漢、張榮輝、張秀葉、蔡錦華、蔡錦玲、蔡恆育、蔡鈺洳、蔡綉美、蔡綉珊、蔡恒源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