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59號
原告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耀夫 、 許玲惠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致本院不能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耀夫、許玲惠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陳報對被告許耀夫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1年1月22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㈡陳報被告許耀夫贈與被告許玲惠購買房屋頭期款之金額(若未為陳報,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該聲明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