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7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盧立仁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陳邦豪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