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繳納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業經釋放,茲因其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乃在課予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之責任,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若被告於具保後雖曾逃匿,但業經緝獲,即難謂該當於被告逃匿之要件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
證金額1萬元,於被告本人繳納後,業經釋放,嗣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依法傳喚、拘提被告無著,且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400117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書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獲報告書附卷可稽,然被告已於95年9月2日入基隆分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供參,被告既已入監執行,即非在逃匿中,依據前揭說明,自不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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