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繼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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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繼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920號聲請人 徐培盛 住嘉義縣○○○○○里0鄰○○路0號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徐培薰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縣○○市○○里0鄰○○路000號)於113年4月16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哥哥,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徐培薰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