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耿綸選任辯護人朱文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因該犯罪所得應諭知沒收之理由已於原判決詳載(參原判決理由欄貳、三、㈡、⒉所示),故僅屬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