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迪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木火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鵬凱
呂仁宇 游于瑱 黃家善 呂坤峯 呂坤謀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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