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89號原告丁○○被告己○○
乙○○丙○○甲○○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遺產之價額,及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不明,本院無法逕為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致無從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被繼承人 蔡呂碧鑾 之遺產價額,及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訴訟標的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