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2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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