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898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金快間 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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