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經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楊晉佳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