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51號原告 韋立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國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