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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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3號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