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97號
原 告 東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東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森材
訴訟代理人 林逸軒
被 告 香格里拉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隆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