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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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顏宏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維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月2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33元(即上訴人敗訴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