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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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485號原告 劉至安 被告 石本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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