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1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梓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9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梓瑋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有關「本應注意」之文字,應予補充更正為「
本應注意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且應注意」之文字。
㈡犯罪事實欄一有關「右肩」之文字,應予補充更正為「左肩」之文字。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梓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㈡被告於肇事後,尚未經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前
往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偵卷第53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未能善盡注意義務,致釀本案事故,使告訴人郭
昱劭受有前揭傷害,顯缺乏尊重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行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衡以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7頁)、與告訴人調解後因調解條件差距過大致未能成立、過失責任比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止股
110年度偵字第19743號被告黃梓瑋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梓瑋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西屯路與弘孝路交岔路口,欲左轉彎至弘孝路,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左轉彎,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顯示該車之右方向燈右偏行駛,復驟然左轉彎,適 郭昱劭 乘坐 徐澤民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同向路段直行至該路口,兩車碰撞,郭昱劭、徐澤民人車倒地,郭昱劭因而受有左鎖骨閉鎖性骨折、右肩及右膝擦傷之傷害。黃梓瑋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即 陳明其 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郭昱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梓瑋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於前揭時、地駕駛該租賃小客車,與告訴人郭昱劭乘坐之機車碰撞,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全部犯罪事實。3證人徐澤民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駕駛車輛在其前方,突然往左,其無法反應閃避。4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5路口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光碟1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與車損照片、車號查詢汽(機)車資料各1份、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被告駕駛租賃小客車,行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顯示右方向燈右偏行駛於先,復驟然左轉彎未讓告訴人所乘直行之機車先行,為肇事原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足參,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檢察官郭景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振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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