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0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金樹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3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金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葉金樹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中交
簡字第2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7年3月1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相同,足見前案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認予以加重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於97年間即因酒後駕車案件經判處罪刑,有其
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對於酒後不得駕駛車輛之誡命自應知之甚詳,詎其竟不知自我警惕並記取教訓,一再重蹈覆轍,不顧公眾交通之安危,於飲用酒類後,仍騎乘機車上路,顯見其欠缺法治觀念,且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參以被告於本次為警查獲後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0毫克,雖本件幸未致肇事,仍已對公共交通往來之安全造成相當危害,兼衡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通訊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688號被告葉金樹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金樹前於民國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又於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7年3月17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自110年9月21日16時許起至同日16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大里區仁化路之老闆住處內,飲用高粱酒後,於同日18時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許,途經臺中市大里區新仁路3段與新仁路3段108巷交岔路口時,因口罩未配戴至適當位置為警攔查,發覺其有酒味,於同日18時4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0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金樹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違反公共危險案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檢察官何采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曾旭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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