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停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停字第1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戌○○○○○律師事務所代表人甲○○相對人法務部代表人乙○○相對人行政院代表人 劉兆玄 相對人教育部代表人丙○○相對人司法院代表人丁○○相對人最高法院代表人戊○○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代表人己○○相對人立法院代表人庚○○相對人總統府代表人辛○○相對人監察院代表人壬○○相對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代表人癸○○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代表人子○○相對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代表人丑○○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代表人寅○○相對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代表人卯○○相對人最高行政法院代表人辰○○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人巳○○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代表人午○○相對人最高法院檢察署代表人未○○相對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代表人申○○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代表人酉○○上列當事人間因律師法事件,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98年度訴字第333號),並聲請停止執行,關於停止執行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分別如下:法務部:設臺北市○○○路○段○○○號行政院: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教育部:設台北市○○○路○號司法院:設台北市○○○路○段○○○號最高法院:設臺北市○○○路○段○○○號臺灣高等法院:設臺北市○○○路○段○○○號立法院:設臺北市○○○路○號總統府:設臺北市○○○路○段○○○號監察院:設臺北市○○○路○段○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設花蓮縣花蓮市○○路○○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設臺北市○○區○○路○○○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設臺北縣土城市○○路○○○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設臺北市○○區○○路○○○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設臺北市○○○路○段○巷○號最高行政法院: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設臺北市○○區○○路○○○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最高法院檢察署:設臺北市○○街○段○○○號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設臺北市○○街○段○○○號國立臺灣大學:設臺北市○○○路○段○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金本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