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以上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