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0000-000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基隆 監理站異議人 郭壹貴 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6所示裁決日期所為之36件處分(原處分案號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6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原處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郭壹貴諭知不罰。
其餘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郭壹貴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編號1至36「違規時間及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有如附表編號1至36「違規事實」欄所示之違規行為,並經原處分機關依如附表編號1至36「違反法條及裁罰內容」欄所示之法條,裁處異議人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處分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係KIA廠牌之箱型車,受處分人前於96年3月間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代價,賣與朋友「蒙志明」,然交付車輛後,對方一直推託不辦理過戶,擅自將車牌懸掛於另一福特休旅車使用,該車到處違規,但前揭違規行為均非受處分人所為,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附表編號1部分:
(一)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或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禁止其行駛並沒入該車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第9款及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稽,合先敘明。
(二)經查:
1、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依車籍登記資料,本應係KIA廠牌之箱型車,業據其提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進口與貨物稅完稅證明書為證,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0年11月8日函文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7頁,第87頁)可稽。而本件經警攔查時,該號碼9B-8700號之車牌係懸掛在福特休旅車上,該駕駛人自稱為「 李鍾祥 」,並稱其係將朋友所寄放車輛之車牌,懸掛在自己車輛上,業據本件舉發員警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員警 邱毅林 證述在卷。故該號碼9B-8700號之車牌,確有懸掛在他人車輛上之事實,堪以認定。
2、受處分人辯稱:伊前開車輛係出售予「蒙志明」後,未辦理過戶,由「蒙志明」開走等語,並提出其於98年間向基隆監理站提出之申訴書、蘋果日報登報聲明(本院卷第8頁、第112-116頁)為證,故受處分人上開辯解,應非虛假。又依證人邱毅林前揭證詞,亦無法證明「李鍾祥」將該號碼9B-8
700號之車牌懸掛在福特休旅車上,係依受處分人之指使而為。是故,本件尚難以「李鍾祥」駕駛福特休旅車懸掛受處分人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即遽認受處分人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之違規行為。
(三)綜上所述,原處分所指受處分人牌照借供他人使用之事實,尚無積極證據可供證明,依照前開說明,自難為受處分人不利之認定。原處分機關未經詳查,遽以異議人有牌照借供他人使用之違規行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5款及第12條第2項規定予以裁罰,應有未洽。受處分人不服,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依法將原處分撤銷,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四、附表編號2-36部分: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依本條例第87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5日內,將該案卷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法院;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第17條定有明文。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所明定,而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分別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又前開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為之寄存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708號裁定意旨及大法官釋字第667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可供參照)。
(二)經查,受處分人自79年12月11日起即將其戶籍地址設在「新北市○○區○○里○○○路○段○○巷○號」,迄今未曾遷移,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前開裁決書,均業於附表編號2-36所示之日期,寄至受處分人之戶籍址,以附表編號2-36所示之方式合法送達,此亦有卷附前開裁決書、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故該裁決書已分別於前開日期發生送達之效力,是受處分人應於收受前開裁決書之翌(2)日起
20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又按,當事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之管轄區域者,依本標準第2條第1款中之「地方法院在途期間」欄所載日數,扣除在途期間,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2目定有明文。而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為基隆市七堵區,而受處分人居住於「新北市○○區○○○路○段○○巷○號」即本院管轄區域內,則在途期間應為2日,受處分人至遲各應於收受送達後翌日起之20日加計2日在途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惟查,原處分機關係於100年10月19日收受前開聲明異議狀,此有卷附聲明異議狀上之基隆監理站收文章1枚足憑,是受處分人提起此部分聲明異議顯逾法定不變期間,且無從補正。至於受處分人指稱其曾於98年間向基隆監理站提出申訴,並提出申訴書供參云云,惟觀諸該申訴書基隆監理站收文章係「98年1月7日」,可見該申訴亦均係於附表編號26、28、29、30、31、32、34、35、36所示之處分收受送達後,經至少數月後始為提起,縱認該申訴係基於異議之意所提,仍已均逾法定不變期間。故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實質處分內容是否適當,本院均已無從予以審理。綜上所述,此部分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均應由程序上予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本院交聲字號│裁決書日期及字│裁決書送達日期│違規時間及地點│舉發機關號、│違規事實│違反法條│裁罰內容││││號│││舉發單號及││││││││││應到案時間││││├──┼──────┼───────┼───────┼───────┼───────┼─────┼─────┼─────┤│1│100年度交聲│100年10月19日│100年10月19日│100年1月14日下│台北市政府警察│牌照借供他│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53號│交通部公路總局│,同居人 陳家琳 │午12時48分許,│局南港分局南港│車使用│理處罰條例│10800元││││臺北區監理所基│簽收│台北市○○○路│派出所、北市警││第12條第1│││││隆監理站 基監 字││1段191號前│交大字第AEZ050││項第5款、│││││第裁42-AEZ0508│││806號、100年2││第2項│││││06號│││月22日前││││├──┼──────┼───────┼───────┼───────┼───────┼─────┼─────┼─────┤│2│100年度交聲│100年5月10日交│100年5月16日寄│99年11月1日上│台北市政府警察│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54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午9時02分,台│局士林分局交通│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20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北市○○路○段│分隊、AC183847│超過規定之│第40條│││││監理站基監字第││往西│3號、99年12月1│最高時速未││││││裁42-AC0000000│││7日前│滿20公里││││││號│││││││├──┼──────┼───────┼───────┼───────┼───────┼─────┼─────┼─────┤│3│100年度交聲│100年1月12日交│100年1月26日寄│99年5月11日下│台北市政府警察│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55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午4時47分,台│局北投分局交通│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20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北市○○○○道│分隊、AD083195│超過規定之│第40條│││││監理站基監字第││路南向北車道│4號、99年6月28│最高時速未││││││裁42-AD0000000│││日前│滿20公里││││││號│││││││├──┼──────┼───────┼───────┼───────┼───────┼─────┼─────┼─────┤│4│100年度交聲│100年1月12日交│100年1月26日寄│98年12月13日下│新北市○○○○○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56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午1時52分、板│1CKA13760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橋市○○街│99年4月15日│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依規定繳費│項│││││裁42-1CKA13760││││││││││號│││││││├──┼──────┼───────┼───────┼───────┼───────┼─────┼─────┼─────┤│5│100年度交聲│100年1月12日交│99年1月26日寄│98年12月11日上│新北市○○○○○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57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午11時58分、│1CIA15591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土城市○○路│99年4月15日│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依規定繳費│項│││││裁42-1CIA15591││││││││││號│││││││├──┼──────┼───────┼───────┼───────┼───────┼─────┼─────┼─────┤│6│100年度交聲│99年7月9日交通│99年7月14日寄│98年12月4日下│桃園交通處停管│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58號│部公路總局台北│存送達│午1時4分,龜山│科1D0000000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區監理所基隆○○○區○○○○○路│、99年3月27日│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理站基監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項│││││42-1D0000000號│││││││├──┼──────┼───────┼───────┼───────┼───────┼─────┼─────┼─────┤│7│100年度交聲│99年7月7日交通│99年7月8日寄存│98年11月8日上│新北市淡水分局│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59號│部公路總局台北│送達│午10時2分,台2│交通隊CT210927│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2000元││││區監理所基隆監││線0.1公里處│3號、98年12月│超過規定之│第40條│││││理站基監字第裁│││26日前│最高時速未││││││42-CT0000000號││││滿20公里│││├──┼──────┼───────┼───────┼───────┼───────┼─────┼─────┼─────┤│8│100年度交聲│99年4月22日交│99年4月27日寄│98年6月18日上│台北縣交通隊CG│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60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午10時54分,台│0000000號、98│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20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2線0.1公里處│年8月8日前│超過規定之│第40條│││││監理站基監字第││││最高時速未││││││裁42-CG0000000││││滿20公里││││││號│││││││├──┼──────┼───────┼───────┼───────┼───────┼─────┼─────┼─────┤│9│100年度交聲│99年4月15日交│99年4月19日寄│98年5月1日上午│台北市政府警察│駕車行經有│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61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9時43分,台北│局北投分局交通│燈光號誌管│理處罰條例│40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市○○路、立德│分隊AD0000000│制之交岔路│第53條第1│││││監理站基監字第││路往北投│、98年6月16日│口闖紅燈│項│││││裁42-AD0000000│││前│││││││號│││││││├──┼──────┼───────┼───────┼───────┼───────┼─────┼─────┼─────┤│10│100年度交聲│99年12月22日交│99年12月28日本│98年1月22日上│桃園交通處停管│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62號│通部公路總局台│人簽收│午10時55分,蘆│科1D0000000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區○○路1、2│、98年5月2日前│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段││依規定繳費│項│││││裁42-1D0000000││││││││││號│││││││├──┼──────┼───────┼───────┼───────┼───────┼─────┼─────┼─────┤│11│100年度交聲│98年12月17日交│98年12月24日寄│98年1月16日中│台北縣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63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午12時25分,永│1CR004911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和市○○路│98年4月29日前│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自裁字1C││││依規定繳費│項│││││R004911號│││││││├──┼──────┼───────┼───────┼───────┼───────┼─────┼─────┼─────┤│12│100年度交聲│100年2月25日交│100年3月1日寄│97年12月14日下│台北市政府警察│任意駛出邊│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64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午2時35分,台│局士林分局後港│線│理處罰條例│6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北市士林區中正│派出所AX058187││第45條第12│││││監理站基監字第││路│5號、98年2月2││款│││││裁42-AX0000000│││日前│││││││號│││││││├──┼──────┼───────┼───────┼───────┼───────┼─────┼─────┼─────┤│13│100年度交聲│98年9月11日交│98年9月14日本│97年12月12日下│台北市政府警察│在禁止臨時│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65號│通部公路總局台│人簽收│午2時30分,北│局木柵派出所AE│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12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市○○路○段│X234557號、│車│第56條第1│││││監理站基監字第│││98年1月13日前││項第1款│││││裁42-AEX234557││││││││││號│││││││├──┼──────┼───────┼───────┼───────┼───────┼─────┼─────┼─────┤│14│100年度交聲│98年12月17日交│98年12月24日寄│97年11月6日下│台北縣交通局│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66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午2時9分,永和│1CR001005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市○○路│98年2月18日前│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自裁字1C││││依規定繳費│項│││││R001005號│││││││├──┼──────┼───────┼───────┼───────┼───────┼─────┼─────┼─────┤│15│100年度交聲│100年2月25日交│100年3月1日寄│97年9月21日下│桃園交通處停管│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67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午5時43分,桃│科1D0000000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園縣龜山區復興│、97年12月20日│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一路│前│依規定繳費│項│││││裁42-1D0000000││││││││││號│││││││├──┼──────┼───────┼───────┼───────┼───────┼─────┼─────┼─────┤│16│100年度交聲│100年2月25日交│100年3月1日寄│97年9月4日下午│台北市政府警察│汽車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68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2時9分,環河南│局萬華分局交通│行車速度,│理處罰條例│16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快速道路中興橋│分隊A00000000│超過規定之│第40條│││││監理站基監字第││匝│號、97年10月22│最高時速未││││││裁42-A00000000│││日前│滿20公里││││││號│││││││├──┼──────┼───────┼───────┼───────┼───────┼─────┼─────┼─────┤│17│100年度交聲│100年2月25日交│100年3月1日寄│97年8月25日下│台北市政府警察│駕車行經有│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69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午4時17分,台│局中正一分局交│燈光號誌管│理處罰條例│27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北市○○路松信│通分隊A0000000│制之交岔路│第53條第1│││││監理站基監字第││路│3號、97年10月7│口闖紅燈│項│││││裁42-A00000000│││日前│││││││號│││││││├──┼──────┼───────┼───────┼───────┼───────┼─────┼─────┼─────┤│18│100年度交聲│100年3月15日交│100年3月18日寄│97年7月19日下│桃園縣政府警察│在禁止臨時│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70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午1時40分,桃│局交通隊DB1820│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12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園縣龜山鄉復興│143號、97年8月│車│第56條第1│││││監理站基監字第││一路292號│19日前││項第1款│││││裁42-DB0000000││││││││││號│││││││├──┼──────┼───────┼───────┼───────┼───────┼─────┼─────┼─────┤│19│100年度交聲│100年2月25日交│100年3月1日寄│97年7月8日上午│新北市○○○○○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71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10時57分,永和│CRP566523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市○○路│97年10月22日前│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依規定繳費│項│││││裁42-CRP566523││││││││││號│││││││├──┼──────┼───────┼───────┼───────┼───────┼─────┼─────┼─────┤│20│100年度交聲│100年1月13日交│100年1月17日本│97年6月25日中│新北市交通局CN│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72號│通部公路總局台│人簽收│午12時20分,三│P691014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重市○○路│97年10月8日前│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依規定繳費│項│││││裁42-CNP691014││││││││││號│││││││├──┼──────┼───────┼───────┼───────┼───────┼─────┼─────┼─────┤│21│100年度交聲│100年1月13日交│100年1月17日本│97年6月3日下午│桃園交通處停管│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73號│通部公路總局台│人簽收│4時16分,蘆竹│科1D0000000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區○○街│、97年8月30日│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前│依規定繳費│項│││││裁42-1D0000000││││││││││號│││││││├──┼──────┼───────┼───────┼───────┼───────┼─────┼─────┼─────┤│22│100年度交聲│100年1月13日交│100年1月17日本│97年6月2日上午│桃園交通處停管│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74號│通部公路總局台│人簽收│11時13分,蘆竹│科1D0000000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區○○路│、97年8月30日│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前│依規定繳費│項│││││裁42-1D0000000││││││││││號│││││││├──┼──────┼───────┼───────┼───────┼───────┼─────┼─────┼─────┤│23│100年度交聲│100年1月13日交│100年1月17日本│97年5月25日晚│桃園交通處停管│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75號│通部公路總局台│人簽收│間6時38分,蘆│科1D0000000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區○○○路│、97年8月23日│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前│依規定繳費│項│││││裁42-1D0000000││││││││││號│││││││├──┼──────┼───────┼───────┼───────┼───────┼─────┼─────┼─────┤│24│100年度交聲│100年1月13日交│100年1月17日本│96年5月14日中│桃園交通處停管│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76號│通部公路總局台│人簽收│午12時2分,蘆│科1D0000000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區○○路│、97年8月9日前│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依規定繳費│項│││││裁42-1D0000000││││││││││號│││││││├──┼──────┼───────┼───────┼───────┼───────┼─────┼─────┼─────┤│25│100年度交聲│100年1月13日交│100年1月17日本│97年5月13日上│桃園交通處停管│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77號│通部公路總局台│人簽收│午10時01分,桃│科1D0000000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園市○○路│、97年8月9日前│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依規定繳費│項│││││裁42-1D0000000││││││││││號│││││││├──┼──────┼───────┼───────┼───────┼───────┼─────┼─────┼─────┤│26│100年度交聲│97年7月29日交│97年7月30日同│97年2月16日下│台北市停車管理│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78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居人代收│午2時39分,北│處1AE210542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市○○○路○段│、97年5月9日前│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依規定繳費│項│││││裁42-1AE210542││││││││││號│││││││├──┼──────┼───────┼───────┼───────┼───────┼─────┼─────┼─────┤│27│100年度交聲│100年1月13日交│100年1月17日本│97年2月15日晚│新北市○○○○○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79號│通部公路總局台│人簽收│間6時16分,土│CJP598398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城市○○路│97年5月28日前│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依規定繳費│項│││││裁42-CJP598398││││││││││號│││││││├──┼──────┼───────┼───────┼───────┼───────┼─────┼─────┼─────┤│28│100年度交聲│97年6月16日交│97年6月18日寄│96年12月4日上│台北市停車管理│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80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午9時4分,台│處1AE106693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北市○○街│、97年2月24日│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前│依規定繳費│項│││││裁42-1AE106693││││││││││號│││││││├──┼──────┼───────┼───────┼───────┼───────┼─────┼─────┼─────┤│29│100年度交聲│97年6月16日交│97年6月18日寄│96年11月26日下│台北市停車管理│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81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午4時14分,台│處1AE093628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北市○○○路3│、97年2月15日│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段│前│依規定繳費│項│││││裁42-1AE093628││││││││││號│││││││├──┼──────┼───────┼───────┼───────┼───────┼─────┼─────┼─────┤│30│100年度交聲│97年5月20日交│97年5月21日同│96年10月30日下│台北市停車管理│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82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居人代收│午1時24分,台│處1AE055329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北市○○○路2│、97年1月19日│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段│前│依規定繳費│項│││││裁42-1AE055329││││││││││號│││││││├──┼──────┼───────┼───────┼───────┼───────┼─────┼─────┼─────┤│31│100年度交聲│97年5月12日交│97年5月14日同│96年10月30日下│台北市停車管理│停車時間不│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83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居人 陳秀琴 簽收│午2時48分,北│處1AB857880號│依規定│理處罰條例│12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市○○○路○段│、96年12月1日││第56條第1│││││監理站基監字第│││前││項第9款│││││裁42-1AB857880││││││││││號│││││││├──┼──────┼───────┼───────┼───────┼───────┼─────┼─────┼─────┤│32│100年度交聲│97年4月7日交通│97年4月8日同居│96年9月6日下午│台北市停車管理│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84號│部公路總局台北│人 郭周月 清簽收│4時23分,台北│處1AC986418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區監理所基隆監││市○○街│、96年11月28日│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理站基監字第裁│││前│依規定繳費│項│││││42-1AC986418號│││││││├──┼──────┼───────┼───────┼───────┼───────┼─────┼─────┼─────┤│33│100年度交聲│97年4月7日交通│97年4月8日同居│96年9月6日中午│台北市停車管理│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85號│部公路總局台北│人 郭周月清 簽收│12時6分,台北│處1AC986417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區監理所基隆監││市○○街│、96年11月28日│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理站基監字第裁│││前│依規定繳費│項│││││42-1AC986417號│││││││├──┼──────┼───────┼───────┼───────┼───────┼─────┼─────┼─────┤│34│100年度交聲│97年3月24日交│97年3月25日同│96年8月2日下午│台北市停車管理│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86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居人郭周月清簽│2時1分,北市新│處1AC938425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收│生北路2段│、96年10月21日│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前│依規定繳費│項│││││裁42-1AC938425││││││││││號│││││││├──┼──────┼───────┼───────┼───────┼───────┼─────┼─────┼─────┤│35│100年度交聲│97年3月24日交│97年3月25日同│96年8月2日上午│台北市停車管理│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87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居人郭周月清簽│9時25分,台北│處1AC938424號│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3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收│市○○○路○段│、96年10月21日│車經催繳不│第56條第2│││││監理站基監字第│││前│依規定繳費│項│││││裁42-1AC938424││││││││││號│││││││├──┼──────┼───────┼───────┼───────┼───────┼─────┼─────┼─────┤│36│100年度交聲│96年10月30日交│96年10月31日寄│96年6月1日0時0│基隆監理站、96│不依限期參│道路交通管│罰鍰新臺幣│││字第1088號│通部公路總局台│存送達│分│年7月3日前│加定期檢驗│理處罰條例│1400元││││北區監理所基隆│││││第17條第1│││││監理站基監字第│││││項│││││裁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