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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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3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