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世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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