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速偵字第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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