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原簡字第3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藍定國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洪成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潮原簡字第34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對於繳納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進吉